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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春节期间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最高罚5万

作者:管理员来源:四川消防网阅读量:1154发布日期:2013-2-17

   2月7日,省公安厅下发《2013年春节期间加强烟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通告警示,从2月8日直到春节期间,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责任单位将被处最高5万元罚款。在公共娱乐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个人将被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为吸取2月1日因烟花爆竹爆炸导致河南省连霍高速桥梁垮塌事故和巴西夜总会火灾事故教训,我省进一步加强了春节期间烟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通告要求,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医疗机构、建筑工地和其他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的建筑物等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放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通告强调,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重要交通枢纽、建筑工地等重点区域,其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加强现场监护;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建筑物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明显标志,其中公共娱乐场所室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违者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通告还要求,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凡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经许可但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严禁在城市建成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可燃物资仓库、文物保护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等地点燃放“孔明灯”。经教育、劝阻拒不改正的,依法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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