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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西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消防设施工程设计

 

1 目的

规范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建立标准化的图纸设计流程,确保图纸设计内容准确合理,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2 适用范围

各类消防设施工程

3 职责分工

获取项目概述及项目建筑图纸,根据项目概述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判断项目建筑的防火分类及耐火等级,继而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进行消防弱电设备的设计,经内部其他技术服务工程师互评及总部设计部门审定后,提报给相应客户。项目的设计图纸信息纳入项目文件存档。

4 工作程序

4.1获取项目概述及项目建筑图纸。项目概述包含项目建筑面积、楼层、高度、使用用途及人员密度。

4.2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判断项目的建筑分类。

查民用建筑分类表,进行判断:

1判断建筑类型(住宅还是公共)。

2根据建筑高度判断建筑分类。

3判断建筑功能,依据面积、规格等确定建筑分类。

4当同时满足建筑分类表中的多项条件,则建筑分类择高选取。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

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民用建筑的分类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

单、多层民用建筑

一类

二类

住宅

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公共

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

5.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公共建筑。

 

注:1.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4.3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判断项目的耐火等级。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补充说明: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最高,耐火能力最强;四级最低,耐火能力最弱。

2、通常将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定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砖木结构的建筑为三级耐火建筑;木结构的建筑为四级耐火建筑。重要的公共建筑一定要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如通讯大楼、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大型医院及体育馆、百货大楼等建筑。对于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等如采用一、二级有困难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对于工业建筑,耐火等级的选定主要根据火灾的危险性类别确定,一般情况下,甲、乙类生产厂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包括锅炉房在内(若每小时燃煤锅炉的总发热量小于4t时,采用三级);丙类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4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划分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划分步骤:

1 根据建筑类别、耐火等级、建筑高度等查建规表5.3.1,判断出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2 判断建筑内是否有自动灭火系统,若有则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

3 判断是否有裙房部分,若裙房与主体建筑间有防火墙则裙房部分可以按单多层建筑确定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

4 根据楼层面积、建筑结构及使用性质确定防火分区个数。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

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名称

耐火等级

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²)

备注

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按本规范第5.1.1条确定

1500

对于体育场、剧院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可适当增加。

单、多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按本规范第5.1.1条确定

2500

三级

5层

1200

四级

2层

600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一级

500

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²。

 

注:1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5.3.3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²;

2 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²;

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²。

4.5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复核项目的平面布置

平面布置复核步骤:

1 根据规范检查其楼层、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检查不同功能房间的布置位置,验证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 检查不同功能房间其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 检查防火门、防火隔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

5.4.1  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

5.4.3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5.4.4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活动场所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或其他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靠近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设置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4.5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5.4.6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5.4.7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4.8条的规定;

3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或多功能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²;

4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5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²;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该面积不得增加。

5.4.9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  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3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4  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5  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²;

6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5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复核项目的安全疏散

安全疏散复核步骤:

1根据规范检查每个安全出口位置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检查(半)地下室、上人屋面、走廊等疏散门、疏散楼梯以及防火门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防火疏散门具体检验步骤:

a.根据建筑用途计算每层最多容纳人数。(可大概估算再增加一至两倍)

b.根据建筑用途建规查表得出最小疏散净宽度 (m/百人)

c.安全出口的总宽度(m)=疏散总人数(百人)×最小疏散净宽度 (m/百人)

d.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宽度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

f.首层外门的总宽度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的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4 根据建规判断其安全疏散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

5.5.2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5.5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m²、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8规定的公共建筑。

表5.5.8  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耐火等级

最多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²)

人数

一、二级

3层

200

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三级

3层

200

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

四级

2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15人

 

5.5.9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 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²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3 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5.5.11  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当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时,高出部分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5.5.13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1  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  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5.5.14  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

5.5.15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²;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²;

2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²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5.5.16  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剧场、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2  对于体育馆的观众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人~700人。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的规定;

表5.5.1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名称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

25

20

15

20

15

10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5

20

15

9

医疗建筑

单、多层

35

30

25

20

15

10

高层

病房部分

24

12

其他部分

30

15

教学建筑

单、多层

35

30

25

22

20

10

高层

30

15

高层旅馆、展览建筑

30

15

其他建筑

单、多层

40

35

25

22

20

15

高层

40

20

 

注:1  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5.5.25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²,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²,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5.5.26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具有防烟性能,且其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5.5.27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具有防烟性能且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时,仍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2  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具有防烟性能且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3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门应具有防烟性能,其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

5.5.28  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  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²;

4  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²,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5.5.29  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的规定;

表5.5.29  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住宅建筑类别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户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户门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单、多层

40

35

25

22

20

15

高层

40

20

 

注:1  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  住宅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及注1的规定增加25%。

4  跃廊式住宅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  户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注: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4.6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复核项目的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

6.4.1  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5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6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6.4.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2  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3  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6.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防烟设施;

2  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3  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m²;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m²。

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m²;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m²;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  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6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6.4.4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  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4.7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判断项目的各系统组成

4.7.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卷烟仓库;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  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11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²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营业厅;

12  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4.7.2室内消火栓系统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

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²的厂房和仓库;

2  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  体积大于5000m³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8.2.2  本规范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8.2.1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2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³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³的戊类厂房(仓库);

3  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

4  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5  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³的其他建筑。

8.2.3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8.2.4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4.7.3自动灭火系统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

8.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2  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3  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的木器厂房;

4  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  高层乙、丙、丁类厂房;

6  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8.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注: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²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²的火柴仓库;

3  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空邮袋库;

4  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5  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的非高架冷库;

6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

7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8.3.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8.3.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 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3  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办公建筑等;

4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5  大、中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老年人建筑;

6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²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8.3.9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  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  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  中央及省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  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6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²的音像制品库房;

7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8  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1  本条第1、4、5、8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2  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内或同一建筑内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5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7.4防烟和排烟设施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

8.5.1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  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  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前室不少于2m²,合用前室不少于3m²)

8.5.3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中庭;

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5.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4.7.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  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4.7.6消防电梯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

7.3.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7.3.2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可共用1台消防电梯。

7.3.3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2  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的丁、戊类厂房。

4.8 根据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判断系统形式的选择

依据《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

3.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2 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3 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己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3.2.2 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系统中可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2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3 系统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该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起附录A 和附录B 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系统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应设置火警传输设备。

3.2.3 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2 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等起集中控制作用的消防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3 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3.2.4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

2 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之间可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3 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 和附录B 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4 其他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2.3 条的规定。

4.9 根据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划分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

依据《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

3.3.1 报警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可将一个防火分区或一个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也可将发生火灾时需要同时联动消防设备的相邻几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3.3.2 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从主要人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2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和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100m; 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为20m100m。

3.3.3 下列场所应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1 敞开或封闭楼梯闻、防烟楼梯间。

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走道、坡道。

3 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

4 建筑物闷顶、夹层。

4.10 根据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选择探测器类型

依据《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

5. 1. 1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的场所,应选择感烟火灾探测器。

2 对火灾发展迅速,可产生大量热、烟和火焰辐射的场所,可选择感温火灾探测器、感烟火灾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

3 对火灾发展迅速,有强烈的火焰辐射和少量烟、热的场所,应选择火焰探测器。

4 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且需要早期探测的场所,宜增设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

5 对使用、生产可燃气体或可燃蒸气的场所,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6 应根据保护场所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和燃烧材料的分析,以及火灾探测器的类型、灵敏度和响应时间等选择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对火灾形成特征不可预料的场所,可根据模拟试验的结果选择火灾探测器。

7 间一探测区域内设置多个火灾探测器时,可选择具有复合判断火灾功能的火灾探测器和火灾报警控制器。

5.2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5.2.1 对不同高度的房间,可按表5.2.1选择点型火灾探测器。

表5.2.1 对不同高度的房间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注:表中A1、A2 、B 、C、D 、E , F 、G为点型感温探测器的不同类别,其具体参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 的规定。

5.2.2 下列场所宜选择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1 饭店、藏馆、教学楼、办公楼的厅堂、卧室、办公室、商场、列车载客车厢等。

2 计算机房、通信机房、电影或电视放映室等。

3 楼梯、走廊、电梯机房、车库等。

4 书库、档案库等。

5.2.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点型光电感烟火灾探测器:

1 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

2 可能产生蒸气和油雾。

3 高海拔地区。

4 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

5.2.5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选择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且应根据使用场所的典型应用温度和最高应用温度选择适当类别的感温火灾探测器:

1 相对湿度经常大于95% 。

2 可能发生无烟火灾。

3 有大量粉尘。

4 吸烟室等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或蒸气滞留的场所。

5 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烘干车间等不宜安装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场所。

6 需要联动熄灭"安全出口"标志灯的安全出口内侧。

7 其他无人滞留且不适合安装感烟火灾探测器,但发生火灾时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5.2.6 可能产生阴燃火或发生火灾不及时报警将造成重大损失的场所,不宜选择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温度在0℃以下的场所,不宜选择定温探测器;温度变化较大的场所,不宜选择具有差温特性的探测器。

4.11根据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布置探测器

  探测器布置步骤:

1. 确定需布置探测器的区域及所需布置探测器的类型。

2. 确定需布置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面积、高度。

3. 确定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及半径。

4. 计算探测区域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

5. 探测器的具体布置。

4.11.1 使用天正电气在建筑图纸上进行探测器的自动布置。

4.11.2 无法使用天正电气进行探测器布置时,需按照如下流程进行探测器布置:

a.确定需要布置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面积。

b.根据探测区域的面积、高度及坡度确定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及半径。

c.计算探测区域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不应小于公式

的计算值,式中

N ----探测器数量(只),N应取整数;

S ----该探测区域面积(M2)

K ----修正系数,容纳人数超过10000 人的公共场所宜取0. 7~0. 8;容纳人数为2000 人~10000人的公共场所宜取0.8~0.9,容纳人数为500人~2000 人的公共场所宜取0.9~l.0,其他场所可取1.0;

A ----探测器的保护面积(M2)

d.根据正方形布置法进行探测器布置。探测器呈正方形布置,各相邻探测器之间呈现正方形的布置方式较为常见,当各相邻的四个探测器分别以其探测半径R做出四个探测圆都相交于一点时,既满足规范要求又重复探测最少。可算出探测器圆心的间距即正方形的边长为1.4R。布置步骤如下:

①根据探测区域长边、短边分别除以1.4R计算出长边、短边的探测器数量;②根据探测区域长边、短边除以对应的探测器数量得出探测实际布置间距;③根据探测实际布置间距布置探测器,探测器距探测区域边缘的距离为探测布置间距的一半。④根据布置的探测器以探测器布置位置为圆心,以探测器保护半径为圆半径进行画圆,校验探测区域是否全部覆盖,若未能全部覆盖则进行横、纵向数量调整;位置偏移等方式使得满足探测器保护区域全部覆盖探测区域。

注:布置探测器的实际数量以此方法为准,数量大于等于6.2.2公式中计算得出的数量。

e.探测器布置的注意事项

1.探测器的布置间距一般不超过10m。

2.需要布置探测器的房间比较规整时(一般以接近长方形、正方形为准)探测器的保护半径根据表6.2.2选取。

3.需要布置探测器的房间不规整时,探测器的保护半径根据表6.2.2选取并且选出半径向下取整。例如根据表选出半径6.7则取半径为6.0。

4.探测器的布置与灯的位置冲突时在不违反规范的情况下偏移布置,若无法偏移布置时与甲方沟通说明情况,偏移灯具。

5.注意墙壁、梁、遮挡物、送风口、回风口、屋顶热屏障对探测器布置的影响

6.探测器宜水平布置,倾斜布置时,倾斜角小于15°。

7.注意感烟火灾探测器在格栅吊顶场所的设置规定。

表6.2.2感烟火灾探测器和A1、A2、B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

 

注:建筑高度不超过14m的封闭探测空间,且火灾初期会产生大量的烟时,可设置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依据《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

6.2.3 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 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2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为200mm600mm 时,应按本规范附录F、附录G确定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和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域的数量。

3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 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应至少设置一只探测器。

4 当被梁隔断的区域面积超过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时,被隔断的区域应按本规范第6.2.2 条第4 款规定计算探测器的设置数量。

5 当梁间净距小于1m 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6.2.4 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 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 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1/ 2。

6.2.5 点型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6.2.6 点型探测器周围0.5m 内,不应有遮挡物。

6.2.7 房间被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小于房间净高的5% 时,每个被隔开的部分应至少安装一只点型探测器。

6.2.8 点型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 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6.2.9 当屋顶有热屏障时,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的距离,应符合表6.2.9的规定。

表6.2.9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的距离

 

6.2.10 锯齿形屋顶和坡度大于15º的人字形屋顶,应在每个屋脊处设置一排点型探测器,探测器下表面至屋顶最高处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6.2.9条的规定。

6.2.11 点型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15º

6.2.12 在电梯井、升降机井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其位置宜在井道上方的机房顶棚上。

6.2.18 感烟火灾探测器在格栅吊顶场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15% 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下方。

2 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大于30% 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上方。

3 楼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为15%~30%时,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根据实际试验结果确定。

4 探测器设置在吊顶上方且火警确认灯无法观察时,应在吊顶下方设置火警确认灯。

5 地铁站台等有活塞风影响的场所,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为30%~70% 时,探测器宜同时设置在吊顶上方和下方。

f.根据《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探测器布置要求进行探测器布置复核。

4.12根据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布置手动报警按钮

手报布置的位置主要在电梯前室、楼梯前室及安全出口附近,根据手报的实际步行距离超过30m则在走廊等明显部位处增设,宜安装于疏散相反方向一侧的墙上,且手报和声光宜同时布置。

依据《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

6.3.1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疏散通道或出入口处。

6.3.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m~1.5m. 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4.13根据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布置声光警报器

1.声光警报器宜安装在迎光侧的墙上。

2.声光报警器设置在拐角位置时,其布置位置应位于多条通道可视的位置上。

3.声光报警器和广播的布置位置间距不宜过近(具体布置距离视地方情况而定)。

4.声光警报器常规布置位置与手报布置位置相同,安装于手报的正上方。

依据《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

6.5.1 火灾光警报器应设置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消防电梯前室、建筑内部拐角等处的明显部位,且不宜与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具设置在同一面墙上。

6.5.2 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60 dB; 在环境噪声大于60 dB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躁声15dB

6.5.3 当火灾警报器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4.14根据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布置火灾显示盘

火灾显示盘应布置在最靠近室外疏散通道的大厅或前室区域。

依据《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

6.4.1 每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 ;宾馆、饭店等场所应在每个报警区域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当一个报警区域包括多个楼层时,宜在每个楼层设置一台仅显示本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6.4.2 区域显示器应设置在出入门等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 3m~ 1. 5m。

4.15 根据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布置消防广播系统

依据《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

6.6.1 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25m,走道末端距最近的扬声器距离不应大于12.5m。

2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 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3 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1W。

6.6.2 壁挂扬声器的底边距地而高度应大于2.2m。

4.16 根据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布置消防专用电话

依据《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

6.7.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6.7.2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

6.7.3 多线制消防专用电话系统中的每个电话分机应与总机单独连接。

6.7.4 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变电室、计算机网络机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应固定安装在明显且便于使用的部位,并应有区别于普通电话的标识。

2 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消火枪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插孔,并宜选择带有电话插孔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3 各避难层应每隔20m 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

4 电话插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 3m~1. 5m 。

6.7.5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4.17 根据电气设计图纸、给排水设计图纸、暖通设计图纸进行强切、应急、电梯、消火栓按钮、水流指示器、信号蝶阀、压力开关、水泵、风机、风阀等各类被控设备模块的布置。

4.18 根据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布置总线隔离器

划分隔离器的管辖区域时根据设备数量大致分成几个部分,每个部分设置1个隔离器,然后根据实际负载的设备数量多少进行调整。

依据《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

3.1.6 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4.19 根据弱电井的位置、桥架的位置及防火分区布置端子箱,根据模块集中放置的位置布置模块箱。

4.20根据消防控制室的位置及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进行控制器的布置

依据《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

3.4.8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4 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5 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

4.21 根据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布置线路

线路布置注意事项:

1.先布置电源线,保证电源线线路最短。

2.所有平层主线走公共区域。

3.尽量减少多线路交于一点, 若多线路交于一点时,接头处设置在公共区域(方便后期查线)。

4.两点间连线尽量直线连接(省线、省工),同时不要穿多面墙。

5.布线时尽量避开卫生间等管路密集区域处,防止交叉施工打断线路。

6.手报、声光报警器、消火栓按钮等设备若上下层在对应位置时可进行上下引线的布置方式布置。

7.房间成直线排布时,尽量将房间设备单独设置一条线路,多排时则设置多条线路(方便后期查线)。

8.连线时注意隔离器及其负载设备的连接。

依据《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

11.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1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竖井,宜与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电线路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应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和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电线路电缆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

11. 2. 5 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隔板分隔。

11.2.6 采用穿管水平敷设时,除报警总线外,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管内。

4.22 根据平面图设计内容进行设计说明、图例、系统图、框架的编制。

5 相关/支持性文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6 流程图

 

 

7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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