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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四川出台春节期间加强烟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通告

作者:管理员来源:四川消防网阅读量:1420发布日期:2013-2-17

   为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消防安全管理,严防违规存放、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日前,四川省公安厅发出《2013年春节期间加强烟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要求各地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该通告2月8日起执行。

    通告要求,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疗养院、建筑工地;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建筑物及其他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的建筑物等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放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通告要求,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重要交通枢纽、建筑工地等重点区域,其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加强现场监护;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建筑物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明显标志,其中公共娱乐场所室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违者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烟花爆竹储存、销售单位必须安排足够的现场看护力量,实施24小时巡查看护,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烟花爆竹储存点、销售点、燃放点防火间距、用火用电和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予以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通告要求,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凡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经许可但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禁在城市建成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可燃物资仓库、文物保护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等地点燃放“孔明灯”。经教育、劝阻拒不改正的,依法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通告强调,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并服从执法人员管理。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和人群的密集场所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室内、屋顶、阳台等处燃放烟花爆竹。在老式街巷、居民棚户区等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做好监护等安全防范措施。

    附:春节期间消防安全提示参考

    2月9日、10日(除夕、初一)四川消防官兵祝全省人民新春快乐!平安幸福!四川消防总队提醒广大群众,节日期间请注意用火、用电、用气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2月11日、12日(初二、初三)四川消防总队提示,春节期间勿忘消防安全,全省消防官兵竭诚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服务;发现火灾要及时报警,报警早,损失小,火警电话:119。

    2月13日、14日(初四、初五)四川消防总队提示,节日期间请在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注意人身安全。

    2月15日、16日(初六、初七)四川消防总队提示:发现燃气泄漏,要迅速关闭气源阀门,打开门窗通风,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照明,并迅速通知专业维修部门处理。

    2月17日、18日(初八、初九)四川消防总队提示:请不要在走廊、楼梯口等处堆放杂物,保证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2月19日、20日(初十、十一)四川消防总队提示:受到火势威胁时,要当机立断披上浸湿的衣物、被褥等向安全出口方向逃生;火灾袭来时要迅速逃生,不要贪恋财物。

    2月21日、22日(十二、十三)四川消防总队提示:身上着火,千万不要奔跑,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的衣物压灭火苗。

    2月23日、24日(十四、十五)四川消防总队提示:火灾浓烟中逃生时,要尽量使身体贴近地面,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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